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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借鉴
公益性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向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公益性捐赠对于发展壮大社会组织、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写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8》,2007年民政部门、慈善会、各类基金会总计收到社会捐赠款物148.387亿元,其中社会捐赠款132.82亿元。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我国公益事业的重要参与力量——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起步较晚,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导致政策的制定、推行遭遇瓶颈。本文通过对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加拿大、德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结合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旨在为发挥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建设、推动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献言献策。
一、国际社会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际上对于公益性捐赠有四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抵免、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减免是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则是指减少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是指捐赠人以实际纳税义务支付给指定组织。美国规定个人最高可获得相当于其所得额的50%的减免额,而澳大利亚对此没有任何限制;加拿大自1988年实行纳税抵免制度,边际税率高的纳税人抵免额相当于减免额,边际税率低的纳税人抵免额高于减免额;而英国采用纳税受益方法,这种方法不对捐赠人直接激励,但对于认真做捐赠规划的纳税人却颇有益处;匈牙利、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则采用“税款指定”法,纳税人可以将其应缴纳的部分捐款,捐献给由他们指定的社会组织。
美国、加拿大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其相关的税收政策也较为完善,因此在此着重介绍美国、加拿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介绍被誉为大陆法系代表——德国相关的捐赠优惠性税收政策,以供借鉴。
(一)美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税法所规定的享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向免税机构提供捐赠。联邦法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