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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借鉴(2)
时间: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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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26卷“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款对免税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美国政府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者的捐赠行为以及获取税收优惠的审核也按照一定的规范来运作。具体如下:
美国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按照所在地区的有关法律成立,联邦税法赋予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权限,使其能统一审定并负责监控全国免税机构。国内收入署(IRS)内设“受雇者计划及免税部”,以负责享有免税待遇机构各项法律的管理实施。对于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制定专门的条例规范,并在联邦税法中举例说明。如:符合条件的机构(教堂、清真寺)和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商业协会、市民社团)等。美国国内收入署(IRS)由三级机构、七大税区和约800税务分支机构组成,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全国联网,全国所有纳税人的详细资料都可以随时查阅。
美国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无论在绝对数还是相对数上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也较为完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70条就捐赠人、捐赠物、受赠对象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了详细规定,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程度取决于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性质,即: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私人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是不同的。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款,其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10%;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款,其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50%。但同时规定超出比例的捐赠,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而捐赠给私人基金会,则只是规定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20%,且超出部分不能结转。
(二)加拿大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