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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借鉴(7)
三、国际社会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从3%提高到了12%,以期与国际接轨,更好地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资格的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进一步地完善了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发达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有优惠政策的介绍,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国际社会公益性捐赠收优惠政策:
(一)提高立法层次
从国际上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韩国),其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都会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来保障实施,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系统的规定。我国目前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范公益性社会团体行为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都属于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法规上的冲突或阻碍,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期有效执行。
(二)鼓励超额捐赠行为
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往往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超额捐赠都有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的相关规定,以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超出比例的捐赠,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