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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借鉴(8)
(三)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
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可以调整的,或者取决于捐赠物的性质,或者取决于接受捐赠方公益性的程度,如:美国税法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程度取决于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性质,德国税法规定德国企业和个人对那些被承认是追求公共目标的慈善组织、教会等的捐赠,可享受5%的税前收入扣除优惠;对专门追求文化目标的科学性、慈善性组织的捐赠,最高可享受10%的税前收入扣除优惠。我国税法并没有上述规定,只要是接受捐赠的组织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作为捐赠方的企业和个人所享受的税前扣除比例是相同的。这样,不利于更为合理引导社会公益性捐赠方向,不利于更为有效地推动公益性强、国家重点扶持的公益事业领域的发展。
(四)制定更有利于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实施,是为了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扩大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从而更好地推动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增加社会福利。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很多基层社会组织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因此便也无法取得捐赠税收优惠扣除资格。在现实生活中,基层公益性社会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基层社会组织通过创办爱心社、救助站、咨询中心,组织志愿服务,开展邻里互助活动,号召社会向灾区捐款捐物等公益性活动,帮助群众、服务于群众。基层社会组织同时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筹资渠道狭窄等多重困难。我国可以考虑结合德国设立公共部门转赠的做法,个人或社会团体向没有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优惠政策的基层社会组织捐赠,可以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共部门转赠,并由其向捐赠者开立捐赠票据。这样,激励了社会向基层社会组织的捐赠行为,扩大了基层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增强了其开展公益活动的能力,从而能更好更有效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五)规范政府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