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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税务风险及最佳做账方法(2)

时间:2013-08-30  点击: 来源:未知

  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陕西省某日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案:
  20111125补各税1100多万元入库。
  该日资企业因关联性借贷资本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而被陕西省国税局认定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三、问题: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
  征管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
  第九条: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税务机关如何查关联关系?
  一是内网模糊查询
  二是外网查询
  三是工商协查。
  四、向银行借款时作为利息外费用的顾问费是否能够税前列支?
  顾问费通常都有单独的发票,银行把利息收入转化为了顾问费。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87条规定,利息支出包括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上述条款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对借款费用与利息不同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有条件地进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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