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企业借款税务风险及最佳做账方法(3)
时间:2013-08-30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广州最大外资避税案
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26万元﹐增补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河北国税查案、海南地税查案。
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同时又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答:企业如果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贷款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中应由关联方负担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关联企业无偿借款营业税问题
问: 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
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03-30
[肖捷]答
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
电子稽查手段与传统查账方式完美结合千万税案成功告破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例分析
(一)营业税及附加问题
该单位2009-2011年与其他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款收取利息,未对应收取的利息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合计393.63万元。
八、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约定完工或几年后一次性支付利息,其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定?
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