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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税务风险及最佳做账方法(7)
时间: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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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苏地税函[2004]188号
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
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老板用企业资金买车买房,产权为个人,企业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固定资产,其折旧也不允许扣除。
老板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规定: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
房产公司以内部员工名义向金融企业借款,以房产公司作为担保方,所借资金由企业使用,利息由公司承担。
此种情形,房产公司承担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列支(是金融企业开给个人的利息票据直接列支还是需个人开具的利息发票)?
答:凭开发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以及个人开具的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其他类似情形按此规定执行。
二十、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法20%。大连一家企业。对外借款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二十一、企业集团统一向银行借款分摊使用的,如何处理?
因为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支持,房地产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参照总局这个精神,河北、辽宁、广西、天津等省份把此规定扩大到所有企业了。
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发票(包括地税监制收款收据)等相关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