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20-06-24 09:15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以前期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将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六、关于注册资金

        (一)执行《民非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注册资金的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前款规定的注册资金,应当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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