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3)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20-06-24 09:15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民非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产生且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的,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九、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总部拨款收入

        (一)执行《民非制度》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下同)应当增设4701 总部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入。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取得总部拨款收入时,按照取得的金额,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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