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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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20-06-24 09:15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属于自愿采取的登记事项变更,并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七、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民非制度》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属于交换交易,取得的相关收入应当记入“提供服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不应当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八、关于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