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20-06-24 09:15
十、关于资产减值损失

        (一)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资产减值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因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十一、关于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属于《民非制度》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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