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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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20-06-24 09:15
(一)对于因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投资净损益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
五、关于限定性净资产
(一)《民非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定性净资产中所称的“限制”,是指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的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该限制只有在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更为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