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4)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20-06-24 09:15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收入”明细科目,在期末将“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在业务活动表收入部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其他收入”项目之间增加“总部拨款收入”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总部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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