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3)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20-06-24 09:15
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民非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三项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一)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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