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4)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20-06-24 09:15
(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

        (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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