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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检查指南(2)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款项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隐匿收入;
2、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产品完工后未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未按规定结转收入;
4、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结转收入或申报纳税;
5、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6、编造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生产费用;
7、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8、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9、将纳入资本性支出直接列支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0、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税方面:
1、预收售房款、定金、押金、保证金等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申报营业税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
2、商品房抵建筑工程款,以房抵债,直接减少“开发产品”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3、代收代付的价外费用、手续费、管理费等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申报营业税;
4、出租房屋、车位、商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
5、转让土地使用权,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6、销售给内部职工和关联方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7、关联方之间将商品房无偿赠与、无租使用,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8、取得非金融单位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 “财务费用”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精装房)将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费用冲减安装成本,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0、售后返租等销售行为,冲减租金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1、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售房款不开发票,隐匿收入;
12、按揭销售,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作“短期借款”;
13、在包销过程中,采用开发商按实收开票,包销商再开收据收现金,造成三方偷税;
14、地下车库、仓库、地面停车位等,对外销售时,不开发票,隐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