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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检查指南(6)

时间:2012-05-09  点击: 来源:未知

    4、注意其他各种特殊业务,如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参建联建、合作建房、拆迁补偿(安置)、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实为出租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是检查的重点税种,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注意与国税发[2006]31号的衔接与区别),逐条逐项检查。有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房地产业》的税务人员,在稽查中,可以学习参考。

    1、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管以什么方式销售,销售的实现必须以完工产品为前提,完工的标准: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⑴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⑵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⑶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⑷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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