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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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13-02-26 13:57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减免所得额
(十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