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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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13-02-26 13:57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后,在系统中进行文书流转,一备五年。)
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应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送以下资料(被认定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年度可不报送):
1.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2.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的该年度是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声明;
3.已完成该年度年检的,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已参加该年度年检,但因登记管理机关原因而尚未完成年检的,应报送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情况说明,并于完成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4.随同申报资料、备案资料同时报送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的收入清单。清单应包括:122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举的免税收入种类名称、金额、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证明材料名称。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或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并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证券基金投资情况清单(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证券基金投资情况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