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2-26 13:57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要点提示: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国税函〔2009〕25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4号)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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