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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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文件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提示: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纳税人须经认定后,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提示: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纳税人须经认定后,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三)动漫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文市发字〔2009〕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