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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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13-02-26 13:57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要点提示:
1.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