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2-26 13:57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4.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要点提示:
1.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六、抵扣所得额
(十八)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要点提示:
1.创业投资企业(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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