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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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 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要点提示:
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情况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 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要点提示: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情况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加计扣除
(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