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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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13-02-26 13:57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内。
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并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清单(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5.《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
6.《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813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自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