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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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13-02-26 13:57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三)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