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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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计收入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要点提示:
1.自2008年1月1日起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2.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