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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审计(60)

时间:2010-12-02  点击: 来源:未知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时,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结余率
(四)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五)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六)资产增长率
(七)负债增长率
(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九)资产负债率
(十)上缴款项完成率
(十一)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十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十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十六)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十七)师生比
(十八)长期投资收益率
(十九)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二十)违规资金比率

第五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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